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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4-10-23 15: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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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部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本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章程意识,严格按章程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外部行为,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条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由 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行业管理部门是 。【行业管理部门为可选项。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以下为可选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应与第九条第四项保持一致】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1/3】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会工作部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年【最长不超过5年】召开1次。【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十二)制定 【可选填: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至少1名】,秘书长1名。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的应当使用该表述】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年。【最低不少于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向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未设立监事会的不写本款】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等为可选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业务范围中不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可不写本款】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原标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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